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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37條

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 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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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