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法 › 第328條

公司法 第328條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AI 白話解釋
← 第327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3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