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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22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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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