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法 › 第312條

公司法 第312條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前項優先受償權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
AI 白話解釋
← 第311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3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