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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03條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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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