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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69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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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