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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65條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 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 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者。 三、決議顯失公正者。 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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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