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法 › 第260條

公司法 第260條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AI 白話解釋
← 第259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2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