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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58條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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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