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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
之規定及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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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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