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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11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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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