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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55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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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