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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42條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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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