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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37條
招股章程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第一百二十九條
及
第一百三十條
所列各款事項。 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五、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
第一百五十七條
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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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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