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法 › 第134條

公司法 第134條

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對於代收之股款,有證明其已收金額之義務,其證明之已收金額,即認為已收股款之金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33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1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