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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規範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旨在提供公務人員相關福利措施,促進公務人員生活安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6-18・共 1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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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 命,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以達安定生活、提 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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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程管理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組。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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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企劃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之籌措、運用及稽核事項。 三、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事項。 四、關於本會業務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財務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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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程管理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改建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之督導、協調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本會管有土地、房屋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工程資料之蒐集及統計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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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配售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需求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貸款標準之擬 議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額度之研擬及分配事項。 三、關於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資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中央機關住宅改建配售及職務宿舍配住之協調及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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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福利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中央公教人員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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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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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會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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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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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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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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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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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 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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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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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依照局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局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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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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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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