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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規範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召開程序、議事規則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運作順暢,達成其推動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政策的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7-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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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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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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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規制 (修) 訂之審議事項。 三、上級交議事項。 四、本會各組室提議事項。 五、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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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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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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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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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如有性質特殊或具時間 性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列臨時議案。如遇緊急事件,得於開會時 經主席之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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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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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 二、其他經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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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 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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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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