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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7條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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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