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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7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保險對象門診診療之藥品處方及重大檢驗項目,應存放於健保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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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