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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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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8條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
第二十九條
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
第三十條
規定向其徵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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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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