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23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3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