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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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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