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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規範警察廣播電臺的設立、組織、播音內容、業務範圍、人員管理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警察廣播電臺有效運作,發揮維護社會治安、提供民眾服務之功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8-04・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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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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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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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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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研發、設計、規劃與分析及節目企劃評鑑。 二、外製節目策劃。 三、聽眾意見調查分析。 四、大專學生實習之安排管理。 五、員工教育訓練。 六、接待各界參觀、訪問等公共關係。 七、圖書資料管理與本臺內部刊物之規劃編輯及發行管理。 八、配合本臺各項活動之攝影、錄影。 九、其他有關企劃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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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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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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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發射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廣播成音、傳輸系統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廣播機務紀錄及報告之統計。 五、廣播器材設備修護及報廢之簽辦。 六、各分臺工務業務督導考核。 七、收聽品質改善及有關工務問題處理。 八、技術人員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工務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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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二、年度業務檢查管考及臺務會報之召開、彙辦。 三、印信、典守及公文收發、繕校、檔案管理。 四、營繕工程、房舍管理、維護。 五、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委任等項之採購。 六、事務用品採購、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七、警衛、駕駛、工友之協調管理,及車輛之管理維護。 八、法令之研究、整理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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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臺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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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臺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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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 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 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 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 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 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 七、安全維護。 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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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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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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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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