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與治安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規範警察廣播電臺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旨在建立警察廣播電臺之組織架構及功能,以有效發揮其維護公共秩序及協助警政工作之功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8-0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刑事與治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