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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規範警察廣播電臺之設立、組織、職責與相關事項,目的在於使警察廣播電臺有效運作,以達成維護公共秩序、提供即時資訊等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1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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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 務事項。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事項。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事項。 四、節目之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事項。 五、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事項。 六、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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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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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 納、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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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總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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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臺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主任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編輯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督察員一人,警佐或警正;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十二人,技士十二人,採訪員十四人,節目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導播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導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節目控制員九人,書 記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警察廣播電臺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節目 控制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節目控制員、書 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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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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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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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臺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八個地區臺,轉播本臺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 令宣導節目。 地區臺置臺長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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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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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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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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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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