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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規範空中警察隊之組織、任務、員額及權責等事項,旨在明確空中警察隊之職責與運作,以有效執行空中警務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5-0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之規 定設空中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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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 二、特種刑案之空監、追輯與圍捕。 三、高層建築火場觀察與救生。 四、群眾騷亂事件之偵監與採證。 五、山難事件之搜救。 六、聯合警衛勤務之支援。 七、其他緊急災變之搶救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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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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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 一、警務組。 二、航務組。 三、機務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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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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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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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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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 │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 │ │警正│ │ │ │隊長 │ 或 │ 一 │兼飛行。 │ │ │薦任│ │ │ ├─────┼──┼───┼─────────────────┤ │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 ├─────┼──┼───┼─────────────────┤ │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 ├─────┼──┼───┼─────────────────┤ │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 ├─────┼──┼───┼─────────────────┤ │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 (兼飛行) 、機務組 (兼空勤修│ │ │ │ │護) 。 │ ├─────┼──┼───┼─────────────────┤ │主任 │ │ (一) │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 │ │警正│ │ │ │督察員 │ 或 │ 一 │ │ │ │警佐│ │ │ ├─────┼──┼───┼─────────────────┤ │ │警正│ │ │ │組員 │ 或 │ 二 │ │ │ │警佐│ │ │ ├─────┼──┼───┼─────────────────┤ │ │委任│ │ │ │飛行員 │ 或 │ 九 │ │ │ │薦任│ │ │ ├─────┼──┼───┼─────────────────┤ │ │委任│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人辦理地│ │ │ │ │勤修護工作。 │ │技士 │ 或 │ 三 │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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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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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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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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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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