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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副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組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重要報告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公文之撰擬及稿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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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