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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的組織架構、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消防署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5-1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消防署,統籌全國消防事務,改進消防設備與技術,提高公 共安全及緊急救災 (護) 服務品質,以減少災害發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安全,特設消防署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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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籌備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之籌設、規劃及作業事項。 二、關於全國性消防政策之釐訂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消防各項勤 (業) 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緊急救護系統、管理政策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化學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事項。 六、關於消防科技、資訊之研究發展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消防人力之統籌調配及培訓事項。 八、關於消防法規之制 (訂) 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九、關於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車輛裝備、物材設備之移撥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消防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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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綜合規劃組、災害防救組、教育訓練組及行政組,分掌前條所列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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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二人,其中一 人兼任,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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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 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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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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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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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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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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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警察官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之規定 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 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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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於內政部消防署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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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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