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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規範特種搜救隊的組織、任務、執勤、訓練、裝備、經費等事項,旨在確保特種搜救隊有效執行災害搶救、搜索及特殊災害處置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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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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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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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隊設下列科、室、中隊: 一、勤務督導科。 二、訓練整備科。 三、人事室。 四、政風室。 五、主計室。 六、勤務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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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勤務督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災害、立體救災人命搜救勤務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與其他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三、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督導、協助馴養及培訓。 四、本隊各單位平時勤務之督導、考核與救災人員之安全管理及推動。 五、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執行與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商。 六、印信典守與文書、檔案管理及主管會報、各項業務會報議事之管理。 七、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分析、研擬、執行與機關首長信箱陳情及請願案件之追蹤管制。 八、各項勤務資料成果統計、任務執行資料蒐集彙整與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 九、其他有關勤務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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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 二、協助各級政府、民間搜救組織之訓練與本隊各單位搜索、救援及技術等之專業訓練。 三、常年訓練、國內外進修與研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各項救災戰技、課程與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規劃及督導。 五、救災車輛、裝備、器材、消防服制及設施採購規範之擬定。 六、救災車輛與裝備器材之維護、管理及督導。 七、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庶務管理。 八、辦公廳與宿舍等不動產之管理配置。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訓練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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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隊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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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政風室掌理本隊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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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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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勤務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之人命搜救支援。 二、執行立體救災之人命搜救。 三、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四、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執行。 五、所屬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中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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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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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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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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