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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規範特種搜救隊的組織、任務、權責及運作事項,旨在建立專業搜救團隊,以有效執行災害搜救工作,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國內外重大災害及人命搜救支援任務,特設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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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體救災人命搜救之執行。 二、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三、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五、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培訓及督導。 六、專業搜救隊搜索、救援、技術等之專業訓練與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專業搜救裝備、器材、車輛與設施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支援各級政府與民間搜救組織重大災害搶救之訓練及演習。 九、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人命搜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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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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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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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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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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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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