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與治安 ›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4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規範港務消防隊的組織、任務、權責及運作,以確保港務地區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的效率。
4
相關議案
4
審議中
0
已三讀
2
提案政黨
審議中 4(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3民進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11-12・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內政部消防署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以下簡稱各港務消防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與防災教育宣導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等事項。 二、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三、港區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 四、港區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 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港務消防隊設二課、一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承內政部消防署署長之命,兼受交通部各港務局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襄助業務;課長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或由薦任或警正課員兼任;課員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一人至三人,警佐或警正;小隊長三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隊員九人至四十人,警佐,其中四人至二十人,得列警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港務消防隊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或由內政部指派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各港務消防隊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由內政部消防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