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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規範港務消防大隊的組織、任務、權責及人員編制等事項,旨在確保港務消防業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5・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特設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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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之查察。 三、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及火災證明核發之執行。 四、港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搶救。 五、港區水災、海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 六、港區消防水源之整備與管理及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執行。 七、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港區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之執行。 九、港區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 十、其他有關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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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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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大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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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大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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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大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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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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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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