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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和運作方式,旨在落實性侵害防治工作推動及監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7-2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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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二、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處理程序、服務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關問題之研議。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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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性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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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本部、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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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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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編審、科員、 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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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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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前條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 員一人代理之;其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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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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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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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三) │由相關機關副首長兼任。 │ ├─────┼───┼───────┼────────────┤ │委員 │ │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組長 │ │ (四) │由薦任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視察 │薦任 │ 一 │ │ ├─────┼───┼───────┼────────────┤ │編審 │ │ (二) │ │ ├─────┼───┼───────┼────────────┤ │專員 │薦任 │ 一 │ │ │ │ │ (四) │ │ ├─────┼───┼───────┼────────────┤ │科員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六)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合計 │ │ 五 │ │ │ │ │ (三七.四三) │ │ └─────┴───┴───────┴────────────┘ 說明: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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