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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規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組織、業務、會議、研究、出版、檔案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內部運作規則,以提升研究效率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8-30・共 2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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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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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章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安全防災組。 三、工程技術組。 四、環境控制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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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織掌如下: 一、關於建築計畫之綜合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區域及都市發展與建築相關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經濟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文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研究架構與年度研究計畫之規劃、審議、評估及推廣之綜合 事項。 六、關於各國建築管理制度之引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國際建築研究組織之合作及交流等之綜合事項。 八、關於國內外建築圖書、文獻、資訊之蒐集、整理及服務事項。 九、關於建築研究資訊技術與系統之規劃、建立、維護、推廣等之研究發 展及綜合事項。 十、關於輔導民間成立辦理建築相關業務專責機構之綜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建築綜合規劃相關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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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安全防災組織掌如下: 一、關於都市與建築安全防災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都市與建築安全防災相關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各國建築安全防災技術之引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建築施工災害與山坡地建築等災害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 事項。 五、關於都市與建築災害後安全評鑑、復舊重建規劃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物防火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防火建築材料、構件、構造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建築防火實驗室儀器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都市及建築安全防災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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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工程技術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建築工程技術相關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工程品質與施工管理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構造技術問題之調查分析、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結構與耐震技術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營造技術之調查、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材料、構件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建築生產自動化、合理化之調查、研究發展及推動事項。 八、關於建築工程先進技術之開發、引進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工程技術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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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環境控制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居住環境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住宅與各類建築環境計畫之分析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各國環境控制系統先進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四、關於建築物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建築設備之使用、維護與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建築物環境控制與管理制度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建築物環境構成與永續發展相關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建築物整體環境性能與使用行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環境控制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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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所務會議及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 二、關於工作報告、文電、簡報及年鑑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之連繫事項。 六、關於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公文績效考核及檔案管理事項。 九、關於事務機具、辦公用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財產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所辦公廳舍之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員工薪津之領發及各類所得之申報扣繳事項。 十四、關於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分配、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六、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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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員額配置及人力調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升遷考核、派免遷調、銓審動態及請任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各職務之設置、歸系、撤銷、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人才儲備及員額評鑑事項。 七、關於職員平時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差假及勤惰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十、關於職員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職員退休、資遣、保險、撫卹及慰問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體育、文康及團體活動之規劃事項。 十三、關於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人事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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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關於分配預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彙核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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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第 11 條
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研究政策之決定及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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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副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席及參加事項。 六、關於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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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核、 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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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組長、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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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專門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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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研究計畫之主持、執行及成果應用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發展現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委託辦理研究之課題及方向之擬訂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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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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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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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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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所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副所 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通 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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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所每年召開建築研究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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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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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 閱後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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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各組、室代表本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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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所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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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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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