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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規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組織、任務和權責,旨在使該研究所有效推動建築相關研究、技術發展與推廣應用,以提升建築領域的專業知識與技術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3-08-2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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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 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 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 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 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 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 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 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 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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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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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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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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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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