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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條例規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該研究所的權責,以有效推動建築研究及相關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1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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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建築政策發展與建築法規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建築使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建築工程品質及安全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建築生產及營造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建築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建築設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各國建築管理制度與建築技術之引進與研究發展事項。 九、輔導民間成立辦理建築相關檢驗測試及第三款至第七款具自償性、技 術性、服務性等業務之專責機構事項。 十、關於其他先進建築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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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二、安全防災組。 三、工程技術組。 四、環境控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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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 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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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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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得由簡 任研究員兼任;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 究員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八人至十六人,專員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研究助理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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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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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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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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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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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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