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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確保國家公園計畫之審議與推動順暢,以有效保育國家公園之自然資源與文化資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8-27・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第四條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 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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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公園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開發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公園計畫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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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擔任,委員十四至二十人,任期二年,由部 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部業務有關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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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五人,由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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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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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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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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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聘請專家就國家公園有關事項,實地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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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情形依規定酌支車馬費或研究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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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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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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