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規範國家公園業務主管機關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有效管理國家公園事務,維護國家公園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促進國家公園永續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特設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前項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