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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規範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資料出售等事項之收費標準,確保國土測繪中心財務自給自足並永續經營,以提供穩定的測繪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1-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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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應依本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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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一。 二、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二。 三、軟體授權使用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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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 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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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寄送第三條第一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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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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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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