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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或依
第二十一條
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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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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