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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規範警察機關選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之資格、名額、程序、進修期間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目的是提升警察人員專業知識與技能,以強化執法能力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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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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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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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0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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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與警政相關領域者,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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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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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國內進修,每年保送名額,由內政部會商教育部決定,其甄選方式依內政部警政署之規定辦理。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出國進修相關甄選事宜,由內政部警政署組成進修甄審會辦理。 依前項規定甄選錄取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辦理出國手續及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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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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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保送進修之現職警察人員,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二、連續任警察職務滿三年。 三、最近二年考績均在乙等以上。 四、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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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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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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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出國進修人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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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出國進修人員於到達進修國後,應按期向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進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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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進修人員應按期檢具成績單及研究心得報告,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查考並作為人事參考資料,出國進修者並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出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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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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