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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低功率射頻電機的規費收取標準,依據電機種類、使用頻段與發射功率的不同,規定相應的規費金額,以確保相關電機的使用符合國家規定並繳納相應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07・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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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包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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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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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系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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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前項所稱審驗證明,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審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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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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