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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組織準則規範交通部鐵道局下設各工程分局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鐵道建設及維護工程的順利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鐵道局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及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相關業務,特設各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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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工程計畫之研擬、審查及控管;用地之取得及財產之移轉。 二、鐵道工程之橋梁、隧道、路線、軌道與建築等土建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三、鐵道工程之電力、電訊、號誌、車輛、機廠維修設備與中央監控等系統機電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四、鐵道工程之水電、環控、消防、電梯與電扶梯等一般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五、鐵道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及爭議仲裁。 六、鐵道工程施工機具材料之調撥、儲運及管理。 七、鐵道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八、鐵道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防災、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之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鐵道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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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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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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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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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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