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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的組織、職權和任務,以利推動鐵路改建工程建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6-15・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其 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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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 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 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 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 ;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 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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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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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 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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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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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 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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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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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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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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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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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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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 ,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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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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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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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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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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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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