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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規範郵政醫院辦理醫療業務之相關事項,包括醫院組織、人員管理、醫療服務、經費收支等,以確保郵政醫院順利運作,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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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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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置醫務主任及總務主任各一人,分掌醫務及總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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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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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總務主任下設住院股、管理股、事務股、會計股、查核股及藥房,分別主 管左列事項: 一、人事、會計及行政業務之處理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繕校、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三、辦公用品、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採購、請領、核發及保管事項。 四、門診及住院、醫療收費標準及藥價之擬議事項。 五、住院門診業務及公、勞保業務之辦理聯繫事項。 六、警衛、安全及公共衛生之維護事項。 七、財產、物品之保管及出納事項。 八、其他醫療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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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院長綜理院務,負責人事、財務及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襄理院務, 負責一切醫療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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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院醫護藥劑人員均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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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除前條醫護、藥劑人員外,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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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院為郵政員工保健需要,經報請核准得派醫護人員前往各地郵政機構駐 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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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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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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