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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規範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是為了明確該局的任務、業務範圍和內部組織,以有效推動港口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1-22・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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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航行信號、進出港安全管制及營運船舶管理等 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及營運管理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五、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事項。 六、船舶機電、裝卸機具及材料配件之採購、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八、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環保考核及港區清潔維護事項。 九、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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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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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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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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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綜理港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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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綜理工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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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四人,其中港務組、航政組、 業務組專任,工務組由正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科長十七人,其中設 計科、工事科、機料科、技術科由正工程司、副工程司或技正兼任;正工 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專員三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一人,臺長一 人,技士三人,工務員三人,科員二十人,稽查員二人,技佐五人,助理 員二人,辦事員九人,書記四人,領班一人,事務士三十一人,操作士十 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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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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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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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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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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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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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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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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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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