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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人員配置,以確保港務局有效執行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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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台,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 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受 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 事項。 五、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工 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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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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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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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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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 (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技 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一人 (秘書室) 、課長十三人 (內設計、工事、機 料、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書 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台台長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 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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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額 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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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辦 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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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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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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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人事 、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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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其組織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組長 │一 │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均由高級技│ │ │ (三) │術人員兼任,業務組組長專任。 │ ├────────┼───┼─────────────────┤ │室主任 │一 │ │ ├────────┼───┼─────────────────┤ │課長 │九 │設計、工事、機務、技術等四課均由技│ │ │(四) │術人員兼任,餘專任。 │ ├────────┼───┼─────────────────┤ │正工程司 │二 │ │ ├────────┼───┼─────────────────┤ │技正 │二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幫工程司 │一 │ │ ├────────┼───┼─────────────────┤ │信號台台長 │一 │ │ ├────────┼───┼─────────────────┤ │技士 │二 │ │ ├────────┼───┼─────────────────┤ │工務員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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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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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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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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