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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人員配置,以確保港務局有效執行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0・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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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信 號台,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 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 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 薪優、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之 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軟 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理 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員 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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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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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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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副總工程司 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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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 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五人 ( 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 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 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 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 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信號臺 臺長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醫師、幫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護士、稽查員、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 、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 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 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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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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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辦 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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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罝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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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除診療所醫師及護士之官等職等,依公務人員 職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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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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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處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護 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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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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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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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