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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之組織、職責、會議及相關事項,以確保海事案件之公正審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1-07・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為慎重審理海事案件,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設立海 事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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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九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任期二年,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委員,其餘二人至四人,得視案情需 要,由召集委員就個案聘請特定專家為臨時委員: 一、航政司司長。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五、具有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六、具有一等船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七、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八、具有一等引水人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九、具有驗船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實務經驗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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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事務由航政司兼理,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航政司指派人員兼任之, 其餘辦事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海事科人員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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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復議左列事項: 一、港務管理機關報請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二、海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復議事項。 三、奉交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事案件之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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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復議每一海事案件,先由執行秘書審核,研擬意見後,連同案卷送請 召集委員召集委員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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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復議海事案件時,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以備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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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決議之。如有不同意見應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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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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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得依規定酌支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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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有規定而與海事復議性質不 相牴觸者,準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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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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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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