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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交通部相關法規的制定、修訂及廢止等事務,能夠依法有序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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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部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間對於法令疑義爭議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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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常務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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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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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在有法律專長簡任職專任人員中指派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人員由本部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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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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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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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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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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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